1.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十四五”规划,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3.用人单位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创造条件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招收残疾职工。招用残疾职工时,应当公布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用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工作年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以及招聘形式、地点、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基本情况。
4.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招录残疾人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招录残疾人简章(加盖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确定录用残疾人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被录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购买社会保障缴费,并报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6.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