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残疾人自主创业?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
二、什么是残疾人灵活就业?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
三、残疾人自主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三)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残疾人创办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惠残政策?
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政策依据:《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
五、残疾人第一次办企业可申请资金扶持
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扶持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残疾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
六、残疾人个体户灵活就业创业可申请养老保险补贴
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就业补助资金中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从15年中扣减。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99号)
七、企业雇佣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可享受优惠政策
(一)用人单位雇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并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比例达到25%以上(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保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1%(含)—1.5%(不含)之间,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