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宣传手册

    一、为什么要招录残疾人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根据《广西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广西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要求,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二、招录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享受多种税费优惠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对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允许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注:广西规定比例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2.增值税

2.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2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人员取得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9〕21 号),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30%(不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2人(含12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怎样招录残疾人

1.用人单位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创造条件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招收残疾职工。招用残疾职工时,应当公布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用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工作年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以及招聘形式、地点、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招录残疾人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招录残疾人简章(加盖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确定录用残疾人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被录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购买社会保障缴费,并报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如何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工作指南:

1.申报对象

对上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梧州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申报时间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年应于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申报方式

3.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办理

3.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就近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4.申报材料

4.1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建议用人单位优先选择“减跑动”的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办理。

4.2窗口办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各1份(梧州市残疾人合会网站的下载中心进行下载,网站网址:http://www.gxwzdpf.org.cn/)。

(2)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当用人单位所申报残疾人的相关信息在系统中无法调取时,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如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A.《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B.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

C.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D.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医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5.相关说明

5.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已开通“全网通办”“跨省通办”,办件系统与多部门数据协同共享,可自动进行相关数据校验,审核认定结果直接推送至税务部门,事项办理已实现“减材料”“零跑腿”“全网通办”“跨省通办”,请用人单位首选网上申报形式,办事更方便、更快捷。

5.2在网上申报通过后,可随时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进入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

5.3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5.4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如何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15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征收,用人单位可以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如下:

1.申报缴纳: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基金规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如实、准确填写表单信息→【保存】→【提交申报】→【实时扣款】完成缴费(或登录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上述事项

2.证明开具:【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3.温馨提醒:用人单位(含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用人单位)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后,符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减免条件的,系统将自动减免。

123.png